[摘要] 房屋抵押过后,是否还能出租?昨天,市民王女士对记者说,她有一套房子,几年前,因为家中有事等钱用,需要从银行贷款,就将房屋暂时抵押给了银行,每个月按时还款和支付利息,抵押的房屋也一直闲置着,现在银行的贷款还没还完,但她想将这套房屋出租,不知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房屋抵押过后,是否还能出租?昨天,市民王女士对记者说,她有一套房子,几年前,因为家中有急事等钱用,需要从银行贷款,就将房屋暂时抵押给了银行,每个月按时还款和支付利息,抵押的房屋也一直闲置着,现在银行的贷款还没还完,但她想将这套房屋出租,不知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王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海洋。
申海洋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抵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租赁关系则直接针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两者并无本质的冲突,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存。因此王女士可以出租已抵押的房屋以获取,但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的期限限定在抵押权实现的期限内,如果不能这样规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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