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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要忙死好几个部门 都是高房价惹的祸

经济参考报  2011-08-26 16:23

[摘要] 一套房子忙死好几个部门。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出台后,人们刚消化了婚前房产归首付方这一消息,南京市地税就又出台政策“打补丁”———南京市地税部门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且新政没有“政策缓冲期”。

一套房子忙死好几个部门。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出台后,人们刚消化了婚前房产归首付方这一消息,南京市地税就又出台政策“打补丁”———南京市地税部门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且新政没有“政策缓冲期”。

对此,舆论纷纷谴责南京市地税“趁火打劫”,实际上“趁火打劫”的哪里是地税部门,房价才是罪魁祸首。

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之所以会令人们反应如此剧烈,其前提就是从政策制定部门到当事人都预判房价是会上涨的,一旦婚姻宣告破裂,现金是不如房子值钱的。假设房价从现在开始平稳甚至下降,估计也没有人为婚前房产怎么加名而着急了。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同一时期的新闻报道中,关于限购和房价管控带来的各大城市房价稳中有降的新闻也频频出现。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激起的千层浪,无疑给了管控房价的有关部门一个很响亮的回答:群众并不相信房价真的会被管住,甚至仍然相信房价将来会更贵。

在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曾有人在微博上说,“这个解释是为了维护和谐社会,帮助年轻人为了爱情而不是房子结婚。”话音刚落,立刻有评论建议,“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建议夫妻离婚房产收归国有。”

玩笑归玩笑,说法虽然荒谬,南京市地税火速出台的契税征收方案在这则笑话面前却立刻显出很具现实主义的黑色幽默意味。即便不是“趁火打劫”的罪魁祸首,用“助纣为虐”来形容这个政策也并不为过。

在个税起征点几次调整仍然难令社会满意、奢侈品税过高使得民间消费外流、民众承担的间接税负过重且并无调整意向的情况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针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相关征收契税的政策,不得不令人怀疑地税部门的动机是为了弥补税收漏洞,还是为了税收增长多上几个点。

显然南京市地税并不相信国家对于房价管控的措施和力度,并且用政策宣告了相信房价仍然会上涨的判断。因为如果房价在未来会下跌,那么夫妻双方完全没有必要在婚前房产上加名字,万一离婚大不了拿着现金的那位再去买一套,地税的政策就不会有用。只有房价不断上涨,地税才能从房产证产权交易中获取更多增长,这个政策的出台才具意义。

说来说去,都是一套房子惹得诸多部门都忙碌了起来。单纯从投资角度建议,在通胀预期下,既然加息迟迟不来,不如慢慢还贷,反正钱越来越毛,早晚有一天那点按揭的钱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会下降。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国家既然在努力推广保障房建设,就一定要相信,房价怎么都会降下来的,到那时候万一离婚了,没准双方都抢着拿现金走人。

针对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关于房屋确权的诸多问题,时报记者特意采访多位律师,就各种不同类型的购房方式做了全方位分析。如怎样购房(支付首付、缴纳按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如何保证双方利益等等。还针对购买婚房的注意事项、婚前协议的重要性等等问题,分别作出明确定义。

>>婚姻中的各种房屋确权

婚前夫妻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按揭

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可获补偿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婷表示,关于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处理方式,是此次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亮点所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承担按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首付方名下的,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离婚时房子归属首付方,另一方则按照出资额占房款总额(含增值部分)的比例获得相应赔偿。

夫妻给未成年子女买房,产权登记为子女

离婚时房产归子女所有,不按夫妻财产分割

婚后夫妻双方为未成年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支出,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子归子女所有,已经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部分。离婚时,该房产将不按夫妻财产进行分配。

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

单方父母出资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双方出资按份额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若房产是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买房的,能够出具父母出资的凭证的情况下,房产归单方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向房管部门明确。赵律师认为,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房管部门将有可能对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产权登记办法进行一定的调整。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产

公正或产权变更后有效,否则可撤销赠与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赠与的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未经公证证明,并非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

因此,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该赠与经过公证,或是房屋产证已经办出,则改房产归受赠方所有。

婚后夫妻一方用夫妻共有财产为第三者买房

另一方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可要求赔偿

应该分两种情况来说:种情况是,买房这个行为是夫妻双方都知情并且同意的,那么视为与第三方的借贷关系;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进行的行为,那么,就要视第三方在获得房产的行为过程是否善意取得:第三方是否了解出资方夫妻的内情、购房价格是否合理以及产权是否登记至第三方名下。

婚姻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有财产为第三者买房,并且产权证名字为第三者时,无过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起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多分财产,并要求过错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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