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市住房公积金将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从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记者昨日获悉,根据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委的相关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绍兴市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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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我市住房公积金将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从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记者昨日获悉,根据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委的相关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绍兴市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出台。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既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也能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我市是全省第二批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地之一,这项举措旨在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利于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据介绍,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经济适用房项目贷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留足备付金前提下,按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的50%以内确定贷款规模,用于发放经济适用房项目贷款。经济适用房项目贷款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根据方案,经济适用房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的开发单位,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将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挪用、占用,将贷款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以外的用途。借款人须定期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以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进行监督。同时,借款人应保持良好信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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