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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柯桥区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桥日报  2014-10-22 08:44

[摘要] 柯桥区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柯桥区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柯桥区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

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进一步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结合柯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征收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及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进行,政府实行统一征地并给予补偿。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统征办)负责承担土地征收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区发改、经信、规划、建设、农业、水电、林业、农办、人力社保、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统征办下达的征地任务,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服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村(居、社区)和农民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

(一)征地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应根据城镇规划的需要,按照区政府用地指标安排或征地计划,向区统征办提出征地申请。

(二)政策审查。区统征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征地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至被征收土地所涉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勘测定界确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并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当地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开展核实土地权属、地类等工作。

(四)征地告知。区统征办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明确告知被征地村及农户土地征收范围、用途、面积、地类并告知禁止抢种、抢建。

(五)征地调查。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及农户、当地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征地面积、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人均耕地、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区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六)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当地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价和征地调查等情况,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拟定具体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失土农民安置途径等,综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事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到征地阳光、公开、透明。

(八)组织听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22号令)的要求,由区统征办制发征地听证告知书并组织实施。

(九)签订征地协议。由区统征办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征地位置、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失土农民和劳动力人数、养老保障等情况,由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鉴证。

(十)征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征地报批程序向有权批准机关呈批,批准后由区统征办负责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组织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情况核定失土农民参保及“农转非”人数,区农办办理土地承包权证注销手续,区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现行的社保政策为失土农民办理参保手续。由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负责将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征地各项补偿费纳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 柯桥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的,第Ⅰ区片综合价为6.0万元/亩、第Ⅱ区片综合价为5.7万元/亩、第Ⅲ区片综合价为5.4万元/亩;征收林地的,第Ⅰ区片综合价为4.2万元/亩、第Ⅱ区片综合价为4.0万元/亩、第Ⅲ区片综合价为3.8万元/亩;征收未利用地的,第Ⅰ区片综合价为3.1万元/亩、第Ⅱ区片综合价为3.0万元/亩、第Ⅲ区片综合价为2.8万元/亩。[各镇(街道)征地区片综合价和区片划分详见附件1]。

征收土地应当支付征地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按45%计算、安置补助费按55%计算。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青苗补偿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在特殊情况下,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也可由被征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委托单位确认后予以补偿。附件中未尽的项目补偿标准可由被征地村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补偿政策。违法建筑(含构筑物等)和征收土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面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和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也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分配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对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分配方案。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或权利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统一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分配使用标准,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第八条 增加村级经济发展资金。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按征地面积另外增加集体经济发展资金2.5万元/亩。村级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通过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不得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村级经济发展资金由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与征地补偿费一起同时支付到村,纳入征地成本。

第九条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相关政策(绍县政发〔2013〕31号)要求,做好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征收耕地的政府出资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由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按每年调整公布的政府出资部分计提并纳入征地成本,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后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专户。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村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参保。

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应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由区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拨付,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条 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村级留用地安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三有一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发〔2005〕59号)规定,加强考核、加大投入、加快转移,进一步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培训与就业。村级留用地安置政策仍按《关于完善村级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07〕147号)执行。村级留用地货币化安置资金,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在此基础上,可作村(居、社区)公益金处理,主要用于弱势群体救助、公益事业等支出,严禁私分和变相私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应如期交地,不得拖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责任人,有关单位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征地村(居、社区)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征地村(居、社区)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费标准和数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裁决或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处理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国有农用地的使用者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2014年7月1日起我区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政策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原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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