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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房屋安置新政 货币安置购房享10%奖励

柯桥住建部  2014-11-09 09:36

[摘要] 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柯桥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我区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我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住宅房屋整体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于拆迁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购买柯桥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含拍卖的安置房,不包括二手房)的被拆迁人。

二、操作流程

1、选择商品房。被拆迁人应及时了解准入的商品房信息,初步确定购买意向。

2、选择购房证明书。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可自愿选择《货币安置购房证明》。

3、购买商品房。被拆迁人凭《货币安置购房证明》向准入的房产企业购买商品房。

4、结算。房产企业根据《货币安置购房证明》分别向被拆迁人和拆迁业主进行结算。

三、相关政策

1、鼓励选择《货币安置购房证明》并按10%实行购房奖励(新购房屋总价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按新购房屋总价的10%予以奖励,新购房屋总价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0%予以奖励);继续执行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取消原5%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款以《货币安置购房证明》的形式体现,并将已明确的购房奖励一并计入。

3、《货币安置购房证明》可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购房情况开具,累计金额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总额。

4、购房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国有土地拆迁购房人必须为共有人,集体土地拆迁购房人必须为安置人口,且需公证。

5、商品房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拍卖的安置余房以拍卖成交日期为准。

6、《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中的购房证明金额原则上不大于实际购房款;实际购房款超出《货币安置购房证明》金额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与房产企业结算。

7、房产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向拆迁业主申请可结算资金的60%,交房后再向拆迁业主申请可结算资金的40%。拆迁业主在申请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8、根据自愿原则,房产企业向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现房或准现房(主体结构已结顶)准入,相关商品房信息加入《被拆迁人货币化安置购买商品房楼盘清册》。

四、其他

1、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没有使用已开具的《货币安置购房证明》,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2、区房地产管理处须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制定房产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申请准入的楼盘实行动态管理。

3、房产企业要在被拆迁人购房过程中加强沟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4、拆迁业主要确保拆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及时与房产企业做好结算工作。

5、拆迁责任单位要全面细致核实房屋拆迁相关数据,确保《货币安置购房证明》内容正确有效。

五、本意见适用于柯桥城区范围内的拆迁项目,其他镇(开发区)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报区房屋拆迁政策审核会议审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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