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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绍兴晚报  2015-04-02 08:53

[摘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区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以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为保障城乡居民在年老后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区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以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为保障城乡居民在年老后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哪些人属于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答:具有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参保人员如何选择缴费档次?

答: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财政按规定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参保人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选择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80元的按80元补贴;参保人选择1000元、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25%进行补贴。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人员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低档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5.参保人员选择某一档次并缴费后,是否可以改变缴费档次?

答: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规定的缴费期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缴费时生效。

6.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手续;经审核后,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7.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应当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至累计缴费满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2015年1月1日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条件按原规定执行。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几部分组成,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25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记入个人账户的账户化额度,按以下办法计算:以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当年设定的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可计算账户化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有何待遇,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10.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死亡当月可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可以享受死亡当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次月起停止享受。

11.哪些情况应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手续?

答: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1)死亡的;(2)取得他国国籍或注销国内户籍的;(3)保险关系跨省、市、县转移的;(4)按月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年满60周岁、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补缴或不愿衔接到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12.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明;(2)取得他国国籍或注销国内户籍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提供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3.参保人员因户籍迁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14.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户籍迁移的,是否可以在原户籍地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年满60周岁、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关系在本省范围内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养老待遇由原待遇发放机构继续发放和调整。

年满60周岁、户籍关系迁入我省的,如迁入前已在迁出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继续享受迁出地养老保险待遇,迁入地不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在迁入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经迁出地县级及以上社保机构书面证明,可按规定在迁入地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5.社保经办机构对哪些事项进行公示?

答:社保经办机构指导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和行政村(社区),对到龄的参保人员的资格、待遇标准等进行公示,每年对养老待遇领取实行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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