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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流动人口年报37万多 严查严管出租房

诸暨日报  2015-08-25 09:21

[摘要] 今年5月,诸暨开始落实《诸暨市消防安全重点隐患整治年行动实施方案》,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成为整治的一大重点。

没有安全疏散通道 房东被治安拘留

今年5月,诸暨开始落实《诸暨市消防安全重点隐患整治年行动实施方案》,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成为整治的一大重点。

诸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监察室主任章正义介绍,一段时间来,诸暨重点整治公共场所出租房,对不符合消防要求,且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共场所出租房,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前段时间,安华派出所民警对安华镇某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设置安全疏散楼梯,缺少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灯、灭火器等消防安全隐患,便责令房东胡某立即整改。

民警看到,这栋公寓房5层楼每层面积在500平方米左右,顶层共有12间,但是上下进出的楼梯只有一座。经调查,住户基本是外地到安华来打工的人,看得出来,租住者因图价格便宜,并没有多注意安全措施,如果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踏看,发现起码连个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灯、灭火器等都没有设置,这些要安装是简单的,但是要完成楼梯改造,会很麻烦”。可是消防事故可不会顾及是否麻烦。警方坚持要求房东胡某建设起码的安全疏散通道。10天后复查时,发现胡某拒不改正,并仍然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对胡某的行为,警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依法处以治安拘留两天的处罚。昨晚,接安华所民警通报,近日此出租房将要面临关停处理。

三夹板夹成12间必须整改

所谓“群租房”,是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这种大量的人口密集居住在狭小空间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过几个平方米,基本生活措施无法完备。群租房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顽疾”,由此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各类纠纷、矛盾屡见不鲜。虽经整治,但依然屡禁不止。

作为对流动人口生活安全隐患的一大整治,警方加大了对违法违规居住型群租房的打击力度。

8月15日,直埠镇一出租房违反安全规定,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整改通知,涉案房东被警方行政拘留3日。

前段时间,工业新城派出所赴直埠镇进行消防检查,发现位于直埠镇集心路由傅某经营的出租房存在消防隐患。傅某使用三夹板将二楼和三楼分隔成12个小房间用于出租,分隔材料没有用防火的实体墙,过道用木板铺就,万一发生火灾,只有一座逃生楼梯。当天公安机关向他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短期内整改到位。8月15日,公安机关再次对该出租房进行检查,发现傅某没有严格执行整改通知,相应的消防整改未到位,违反安全规定,被当场查获。但傅某仍不知悔改,拒不承认违法行为。随后,工业新城派出所通过现场勘验,获取傅某违法行为的大量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并纳入必须整改之列。

用工单位和房东 负主体责任

今年8月,是诸暨流动人口平安创建宣传月。警方提示,消防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每个家庭的幸福生活,不容小觑,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一段时间来,诸暨重点整治不合法规的出租房,对其他类型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配合登记、拒不报送信息等问题的出租房,严肃查处。警方查处消防案件2起,查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件36起,罚款38人。

章正义说:“出租房管理,要落实用工单位和房东的主体责任。”强化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根据浙江省居住方面相关条例,房东与企业有义务配合。但前段时间,房东没有来申报或流动人口没有登记的,有427例。

6月30日,诸暨年报流动人口37万多。针对人员流动大的困难,诸暨的管理是稳扎稳打。“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诸暨流动人口网格员,镇乡干部,社区民警,村居社区干部,流动人口专管员,上门服务,对流动人员出租房管理组成一道“管理墙”。

针对我市“三拆一改”中拆迁力度大、流动人口住址变动也较频繁的实际,各镇乡(街道)和公安派出所(流管所)以原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基础,集中力量开展辖区内出租房屋的排查摸底工作,填写《出租房屋摸排登记表》,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执行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下发《停租整改通知书》,督促出租房东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记住两个“五类”做好对照

警方告诫,相关市民或单位要记住两个“五类”,做好对照。

以下五类出租房要被坚决关停、取缔:租房性质属于违章建筑的出租房、“三合一”场所内提供的出租房、消防等安全隐患突出的棚户型出租房、人均居室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居住出租房、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另外,五类有明显消防隐患的出租房屋,纳入整治范围:(1)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的出租房;(2)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出租房;(3)每个(套)居室实际居住人数超过8人的出租房;(4)耐火等级低有明显隐患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不合格的出租房;(5)用电、用火、用燃气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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