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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

绍兴政府门户网站   2016-01-21 08:54

[摘要] 《绍兴市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绍兴市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绍兴市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发〔2015〕37号和浙政办发〔2015〕125号文件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大力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

二、分解任务,加快实施

2015—2017年,全市计划改造包括旧住宅区、城市危房和城中村在内的城镇棚户区住房5.99万套(其中2015年2.46万套,2016年1.69万套,2017年1.84万套)。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现状存在的集中连片的城镇棚户区、急需改造的旧住宅、建成区内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镇丙类危房等,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做好建设计划安排,确保棚改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有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各地要根据全市《三年计划》确定的本地区计划任务数,细化到年度、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项目实施。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和征收拆迁,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棚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效率,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除已规划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新的安置房项目。

(二)推进危旧房改造。各地要在2014年全面完成的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户一档”的基础上,2015年完成对存在比较严重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丙类城镇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改造工作,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对已列入三年计划的棚改安置住房小区,要尽快确定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要进行全面调查梳理,确保棚改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有完备的配套基础设施。

三、多措并举,保障要素

根据《三年计划》估算,2015—2017年全市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投入资金约830亿元,需建设用地约876公顷。各地要多措并举,做好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工作,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稳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创新融资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越城区行政区域在确保年度公租房建设和租赁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对当年计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余额部分,可按照各区域实施棚改的年度资金计划,按进度拨付。

(二)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要求,对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其他税费、规费优惠支持政策。

(三)健全土地供应体系。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出让土地所得,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四、落实责任,确保完成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列入市政府年度民生实事及对各区、县(市)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棚改主体,对本区域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发挥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功能,按照三年计划细化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度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分配、督查督办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等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三年计划顺利实施。

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对三年计划中的棚改项目实行台账式跟踪管理,使三年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有机结合。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作出整改。

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2016部分)

绍兴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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