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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付的房款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

柯桥日报   2017-04-14 00:43

案例

父母出首付买房

属借款给小两口

上个月,绍兴中级法院判决了一个案子,判决结果亮了。

原告诸暨赵老太太表示,儿子儿媳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困难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两夫妻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双方争执不下,去年3月,赵老太太将小夫妻俩告上了诸暨法院,并出示了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同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赵老太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于是去年6月,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的。

绍兴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法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蒋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调查

父母出资给孩子买房,算是赠送还是借贷?

子女方 大部分人觉得是送的,一部分人觉得是借的

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记者针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属于送的还是借的,随机对由父母出资买房的10位子女做了微型调查,有6位受访子女觉得父母给自己买房属于送的,4位表示看情况而定。

代表人物1:徐女士

徐女士今年33岁,五年前结婚,刚结婚后住在老公乡镇的房子里,两年前,考虑到孩子上学方便,就在柯桥城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徐女士和老公收入虽然还可以,但要一下子拿出几十万元作首付确实比较困难,徐女士的妈妈就爽快地拿出70万元给小两口买房作首付。

“我觉得父母给我们买房都是送给我们的,像我是独生子女,我老公也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钱不都是我们的钱么。”徐女士说,从小父母就说他们赚的钱以后都是给我的,我现在买房需要用钱,父母能资助当然好,这个应该是大家的共识吧。

代表人物2:黎先生

“父母给我们出资买房,应该算是送我们的结婚礼物。”黎先生说,他和老婆都是国外留学回来的,两年前结婚,他们希望结婚后单独住,黎先生的父母就全款买下了一套跃层的房子给他们小两口。“我觉得还是要感谢我的父母,能出那么大笔钱,使我们有这么温馨的小家,所以我们基本每周末都去父母家吃饭,多陪陪他们。”黎先生说。

“我公公婆婆能给我们全款买房子挺知足的,毕竟现在房价比较高,要单靠我们两个人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买得起房子,感恩感谢。”黎先生的妻子说,当时公公婆婆也说过了,这个是送给他们的结婚礼物,所以这个房子是他们婚后共同财产。

代表人物3:沈女士

也有一些子女把父母出资买房觉得是借的。

70后的沈女士,去年因为工作调动和孩子上学,在原先房子的基础上准备再买一套房。“我们当时积蓄不够,向父母拿了30万元一起付了房子的首付。”沈女士说,虽然父母并没有开口要求还款,但在买房两年后,她和丈夫有了积蓄,就把从父母那里拿的30万元还给了父母。

“当时我妈妈一定不肯要,说以后用钱的地方还很多,他们现在有退休金,生活还可以,但我觉得父母把我们养育成人已经很辛苦了,现在我们买房哪好意思直接拿父母的养老钱,暂时借一下可以,有积蓄了要还给父母。”沈女士说,她不希望自己永远当个啃老族,能自力更生感觉比较光荣。

父母方 希望子女生活压力能小点,但如果要分财产,支持法院判决

代表人物1:沈先生

微型调查发现,在我们身边,其实大部分小两口买房都需要靠父母出资。“现在房价比较高,买个房子动辄就是一两百万元,现在小年轻刚工作工资又不高,让他们结婚买房肯定没能力,所以我们当父母的只好资助了。”沈先生只有一个女儿,明年准备结婚,去年年底就为小两口买好了婚房。

“作为父母,我们当然希望子女生活压力小一点,我们有积蓄,也只有这么一个孩子,不跳进去帮一把没这个道理。”沈先生说,周围很多父母都是这样的,宁愿自己省吃俭用,也希望子女能生活幸福点。

不过如果出现像诸暨赵老太遇到的情况,沈先生就比较支持这个判决结果了。“我们给小两口买房本意是想减轻他们生活压力,幸福点,如果要闹离婚,那我们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沈先生说,给小两口买房都是奔着百年好合去的,但如果打起官司来,这房款是谁付的,这个房子就应该是谁的,总不能白白送给别人吧。

代表人物2:李先生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李先生现在有两个孩子,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已经都结婚,婚房都是以小两口的名字买的,但李先生出资时都要小两口写个借条。“我跟他们说了,父母没有义务一定要给你们买房子,现在你们存款不够,老爸可以借给你们,你们可以在以后的日子里慢慢还。”李先生说,虽然这样看起来有点不近人情,但一方面可以鼓励孩子自力更生,快速成长,另一方面,万一发展不好,可以把损失降到。

法官有话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这个案子判决如下解释:“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可以继续关心关爱,但作为儿女应该明白,这些并非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不能认为父母出资买房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经不容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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