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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民公园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新昌日报   2017-04-19 07:45

[摘要] 为建设市民公园,打通文体路至环城南路城市道路的公共利益需要,需对市民公园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为建设市民公园,打通文体路至环城南路城市道路的公共利益需要,需对市民公园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多方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已作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补偿安置用房已筹措落实到位,房屋征收实施条件已具备。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民公园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为了建设市民公园,打通文体路至环城南路城市道路的公共利益需要,对市民公园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规划红线,南至环城南路,西至规划红线,北至人民中路(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659户(家)。

三、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政策指导单位: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补偿资金筹措单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置用房筹措单位: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实施时间:2017年4月18 日至2017年7月31日为房屋征收实施期限;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为征收评估公示复核期;2017年6月25日前为签约搬迁期,其中2017年5月31日前可全额享受争先签约奖,2017年6月9日为享受争先签约的截止日期,2017年6月20日前为先签约搬迁期。

五、征收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办发〔2017〕2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六、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市民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按照《市民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并履行搬迁义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57号(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东侧);联系电话:0575-86012555;监督举报电话:0575-86073075。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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