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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规范拆改工作期间房地产市场开发销售行为

新昌日报  2017-04-27 07:45

[摘要] 4月25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规范拆改工作期间房地产市场开发销售行为的通知》,旨在稳定拆改工作期间城区住房价格,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平稳有序推进拆改工作。

4月25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规范拆改工作期间房地产市场开发销售行为的通知》,旨在稳定拆改工作期间城区住房价格,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平稳有序推进拆改工作。

《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严禁无证认筹,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结构通过收取诚意金、办理VIP卡、投资理财、团购等方式进行捆绑销售。一经发现,立即暂停项目预售许可受理、办理,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销售信息,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房源销售状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以及违规为个人提供首付款,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等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关闭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暂停开发企业后续项目预售许可受理、办理。

《通知》还对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作出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指导,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已经主管部门确定备案价格,从2016年7月1日之后报批的项目一年内一律不得向上调整价格。市场售价超过备案均价,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均价超过备案均价20%以上的,需报经县政府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95%的,一经发现,责令退还差价,关闭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半年内不得销售。

同时,定期在《今日新昌》公布城区各楼盘存量房源,以及新核发预售许可证项目可售房源和在建商品房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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