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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新昌日报  2017-06-30 07:45

[摘要]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为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骗提套取行为是指申请人以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虚假亲属和夫妻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工作和劳动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住住房事实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偿还商业按揭贷款事实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稽查监察处具体负责实施市本级骗提套取行为的调查、取证、核实、立案,以及全市范围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的执法处理工作。

区(县、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的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调查核实程序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通过提取业务审核、检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申请人涉嫌利用虚假事实或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稽查监察处或分中心对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问询调查,填写问询笔录,并收集、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稽查监察处或分中心根据问询笔录和相关材料,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真实性核查。对尚未办妥的提取申请,核查期间暂停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通过调查核实,排除骗提套取行为嫌疑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办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八条 通过调查核实,申请人存在章第三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码;

2.缴存职工单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存在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4.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5.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印章及发出告知书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未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或拒绝签收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调查情况告知书签收时限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书相关内容通过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条 申请人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或调查情况告知书在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以及虽然根据第八条规定对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异议核查后认定申请人确实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稽查监察处予以执法立案,并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规定流程进行相应的执法处理。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骗提套取行为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

1.在窗口受理审核环节发现骗提套取行为,尚未造成骗提套取事实。

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将申请人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冻结申请人个人账户,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2.已造成骗提套取事实。

(1)限期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视情对申请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2)将申请人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冻结申请人个人账户。在限期内全部退回款项本息并交足罚款的,自足额退款并交足罚款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在限期内未全额退回款项本息或交足罚款的,自足额退款并交足罚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3)将骗提套取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如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1.在窗口受理审核环节发现骗提套取行为,尚未造成骗提套取事实。

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一年内取消申请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构。

2.已造成骗提套取事实。

(1)限期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

(2)将申请人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在限期内全部退回款项本息并交足罚款的,自足额退款并交足罚款之日起三年内取消申请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在限期内未全额退回款项本息或交足罚款的的,自足额退款并交足罚款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申请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

(3)将骗提套取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如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性质恶劣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将相关情况报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记入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予以曝光。系公积金缴存职工造假,五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骗提的,同时停止受理发放其相关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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